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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法律屬於大陸法系,其法規、法律原則等自然與近現代大陸法的源頭德、法兩國脫不了關係。 法治國(Rechtsstaat,國家行使權力必須受到法律拘束)以及成文法(Gesetzesrecht)等特色均源於以上兩國。大陸法系的主要法源是成文法典、習慣法、法理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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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,以成文法( Statute Law )為法治基礎,與以判例法( Case Law )為基礎的英美法系不同。 依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第2條之規定,法律的名稱分為4種:法、律、條例、通則。法律需經過立法院立法程序,經由總統公布後施行。 法屬於全國性、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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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資源 民法 民法史.記 總則 財產法(債及物權編) 身分法(親屬及繼承編) 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 信託法 財團法人法 鄉鎮調解及仲裁 鄉鎮調解 仲裁 行政程序法 行政罰法 行政執行 國家賠償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法律推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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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錄中華民國(台灣)現行的各項法規,包括憲法、法律 和命令 台灣法典 說明 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 憲法 總統 國民大會 廢止法規 台灣法典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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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法律屬公有領域。 本表自 立法院法律系統 分類瀏覽、法律清單通常以正體字筆畫排序。 中華民國憲法 、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、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用 粗體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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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扶助法 法院組織法 (中華民國)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未修正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法務部組織法←司法行政部組織法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未修正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←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←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組織條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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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,有依法選舉之權。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,年滿二十三歲者,有依法被選舉之權。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,一律公開競選。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。選舉訴訟,由法院審判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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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法律分為憲法、法律、命令三個層級,以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為基礎,另訂《中央法規標準法》做為法律制定的統一指導標準,並以法律優位原則為國家法制的基本。在中華民國,法律的制定、修改與廢止等事務主要由立法院負責,各項草案由立法院會議決議通過後,再經總統公布始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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